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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与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吴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833号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白杨镇二区。机构代码,397133978.法定代表人:吴向乐,总经理。被告:吴向阳,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被告吴向阳已将纯净水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天润纯净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战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