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迪龙、董跃文、张放平、杜祥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迪龙,董跃文,张放平,杜祥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迪龙,董事长。被告湖南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跃文,董事长。被告湖南腾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跃文,董事长。被告董迪龙。被告董跃文。被告张放平。被告杜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腾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腾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迪龙、董跃文、张放平、杜祥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5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88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何 花人民陪审员 宋亮球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