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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慰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773号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宗壮,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柳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贤,男,1988年5月29日生,壮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柳州市欧雅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韦慰光,男,1976年4月3日生,住柳江县。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慰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铁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