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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伟敏与戴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敏,戴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77号原告:梁伟敏,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戴秉坤,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梁伟敏与被告戴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原告梁伟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伟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梁伟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