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伟敏与戴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敏,戴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77号原告:梁伟敏,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戴秉坤,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梁伟敏与被告戴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原告梁伟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伟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梁伟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