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50号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院6号楼4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王育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传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廷,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玲玲,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