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汪跃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360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望徽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73093010(1-1)。法定代表人:汪建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埠头上。法定代表人:王庆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跃慧,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皖1824执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跃慧所有的牌照为皖P×××××号汽车,本院已对该车辆自行组织拍卖并已拍卖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牌照为皖P×××××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国 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