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余煊与陈遵耀、马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煊,陈遵耀,马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5021号原告:余煊,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芳,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遵耀,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马秋萍,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余煊与被告陈遵耀、马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遵耀、马秋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遵耀、马秋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陈遵耀、马秋萍负担。事实与理由:陈遵耀、马秋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余煊借款100万元,余煊依约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100万元汇至陈遵耀的银行账户。陈遵耀、马秋萍出具一份借条交余煊收执。借款后,余煊经多次催讨未果。陈遵耀、马秋萍未作答辩。余煊围���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余煊的居民身份证、陈遵耀与马秋萍的户籍证明、借条、中国建设银行DCC历史流水。上述证据已当庭出示,并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陈遵耀与马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可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遵耀、马秋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余煊借款100万元,余煊依约于当日通过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40)以转账方式将借款100万元汇至陈遵耀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99)。陈遵耀、马秋萍于当日共同出具一份借条交余煊收执,该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余煊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余煊通过银行转账汇入陈遵耀建行户头,卡号:62×××79-9999)。此据。借款人:陈遵耀、马秋萍,2014年1月17日”。嗣后,余煊经催讨未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陈遵耀、马秋萍共同向余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DCC历史流水等为证,且陈遵耀、马秋萍未到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借贷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余煊有权随时要求陈遵耀、马秋萍还款。故余煊提出由陈遵耀、马秋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借贷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该笔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陈遵耀、马秋萍应当支付催告后的利息即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故余煊提出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遵耀、马秋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遵耀、马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余煊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陈遵耀、马秋萍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朱兴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陈惠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