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74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关于封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