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第1985号原告:许某,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钱某,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许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子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