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羚与徐依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羚,徐依瑛,李持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羚,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拿大。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依瑛,女,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审被告李持均,女,193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施羚因与被申请人徐依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7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羚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施羚归还徐依瑛所诉第一个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的15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施羚仅收到112万元。二审未对此节予以质证不当。一审法院遗漏了徐依瑛第二个200万元借款的诉请不当。徐依瑛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施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一审诉讼期间,徐依瑛申请撤回第二个200万元的诉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的权利,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关于第一个200万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徐依瑛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抵押权登记证明、银行卡明细、证人证言及施羚提交的《悔改书》等证据,确认的事实清楚,鉴于徐依瑛未提供交付施羚其中50万元的凭据及施羚曾承认其收到152万元的事实,判决施羚归还徐依瑛借款本金15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无不当。二审经审查后维持原判亦无不妥。施羚对其申请再审所称诸事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所称二审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属程序违法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施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