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涛与被执行人王聚有、刘传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恢41号郝涛:本院受理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聚有、刘传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全部执行了(2015)宛龙卧民初字210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宛龙卧民初字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