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424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树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13号9008室。法定代表人:朱云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树良,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诉人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原审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蕤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赵东审判员  叶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