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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方与被执行人王家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方,王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万方。被执行人王家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家玉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95-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