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义乌城中城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义乌城中城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8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义乌城中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号世贸君亭城中城酒店1-3F。法定代表人:舒建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义乌城中城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