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69孙小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小马,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马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小马及其指定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孙小马至本县三口镇大港村五组被害人潘某1家,入户窃得人民币110元。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孙小马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小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人潘某2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连精鉴(2014)第76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小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小马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小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小马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孙小马的指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小马因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孙小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小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取保候审之前先行羁押的4日已被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孙小马退赔被害人潘德明人民币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梅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磊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