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2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志林与王锡富、吴文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林,王锡富,吴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林,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锡富,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文梅,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关于周志林申请执行王锡富、吴文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此后,本院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和下落信息,并在其住所地现场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也没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锡富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的机动车一辆,因目前尚不清楚该车停放位置,暂无法扣押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和邻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锡富、吴文梅已离开住所地较长时间,而对两被执行人目前居住地和工作地点也无法知晓。此外,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信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当地村委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由法定程序确认,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