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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273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郑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艺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