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273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郑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艺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