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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韩道川与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川,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川被执行人: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道川与德阳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233元,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受偿42233元。执行中查明,本院(2016)川0603执2444号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案仅需在该案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