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XXX与陈志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陈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X,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志彬,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保证人史俊荣,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陈志彬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保证人也未履行其保证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保证人史俊荣的银行存款7638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