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王明,陈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9614-8,住所地:衢州市斗潭西安路41号。诉讼代表人:李益民,行长。被执行人:王明,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陈东霞,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陈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黄雨良的债权为45900.68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