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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吴龙与广东欧派橱柜枞阳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广东欧派橱柜枞阳商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503号原告:吴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广东欧派橱柜枞阳商场(枞阳县鼎盛装饰),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建材市场**号楼。负责人:陶明,该商场经理。原告吴龙与被告广东欧派橱柜枞阳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吴龙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欧派橱柜枞阳商场已与对方和解,吴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龙负担。审判员  朱士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