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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绍荣、吴昌明与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荣,吴昌明,罗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林绍荣。申请执行人:吴昌明。被执行人:罗国华。申请执行人林绍荣、吴昌明与被执行人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78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国华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78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