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锦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2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锦秀,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锦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秀及其辩护人赖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下午14时25分许,被告人吴锦秀在龙南县龙南镇龙腾苑小区“传通”网吧门口,发现一辆摩托车踏脚板前面的工具箱里放着一部OPPO牌R9手机,趁人不注意时,将该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18元。被告人吴锦秀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吴锦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赖瑞杰提出,被告人临时起意盗窃了一部手机,案发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将所盗的手机退出返还给了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锦秀到龙南县龙南镇龙腾新村龙腾苑小区“传通”网吧上网,在网吧门口见一辆电动车踏脚板前面的工具箱里放着一部OPPO牌R9手机,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拿走。当晚,被告人吴锦秀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被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廖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锦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复验笔录及照片,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锦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赃物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锦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瑜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