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辉俊与胡世东、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俊,胡世东,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辉俊,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胡世东,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金橙街34号1单元701号,注册号500236000005306。法定代表人胡世令,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兴,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陈辉俊与胡世东、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72万元,诉讼费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世东、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奉节县林榜矿产有限公司的煤炭关闭补偿金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