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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永强、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与张增兵(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防盗门快开工具窜至新兴铸管公司东山生活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二六七二工人村1区),由姚某用防盗门快开工具打开该小区15栋45号王某二的家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700元。后被回家的王某二发现,二人逃窜。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与张增兵经预谋后携带防盗门快开工具窜至新兴铸管公司鸡场生活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二六七二工人村3区),由姚某用防盗门快开工具打开71栋36号何入田家,进入室内盗窃现金十余元、项链一条。后被回家的何入田夫妇发现,二人逃窜。在逃至新兴铸管公司物业楼东侧路段时,何入田将姚某拦截并与前来的公安民警将姚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防盗门快开工具一套。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何入田、孙某、王某二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李某1、裴某证言;张增兵在逃表;情况说明;武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两份;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释放证明及被告人姚某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系累犯,从重处罚;参与多次盗窃,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利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