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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红泉与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泉,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898号原告沈红泉,男,1966年5月22日生,住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宁双路7-11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银亮,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健,该公司同曦鸣城项目负责人。原告沈红泉与被告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红泉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红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红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沈红泉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