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梁宏俊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梁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宏俊,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内容:被执行人梁宏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但被执行人梁宏俊并无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和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并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