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艳艳与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艳,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艳,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艳艳与被执行人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向该处送达了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处已将本案案款2069.9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艳艳对该事实表示认可。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