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家洛、周国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家洛,周国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2365号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烨,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家洛,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周国芬,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担保公司)与被告刘家洛、周国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科鑫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家洛、周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鑫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家洛、周国芬向原告偿还垫付金额44626.12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被告刘家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常熟支行)借款77000元,购买风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E×××××),原告为被告刘家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利息、复利、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后农行常熟支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履行担保责任,为被告刘家洛垫付44626.12元。被告周国芬系被告刘家洛配偶,应对被告刘家洛名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刘家洛、周国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统一简称为科鑫担保公司)。2013年8月,刘家洛(委托人,甲方)与科鑫担保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保证人,为甲方向农行申请的借款77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的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以贷款行借款凭证为准;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为: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等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保证责任;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的款项包括:乙方代甲方向贷款行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代偿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寻找车辆信息费(省内6000元,省外10000元)、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差旅费、咨询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甲方违约事实发生后,贷款行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尚欠本息及罚息的同时,也会要求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或将其享有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乙方,若乙方因此为甲方代垫款项的,甲方应自乙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该款项总额的5‰/日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按该款项总额的8%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该协议另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2013年7月29日,科鑫担保公司向农行常熟支行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一份,同意为刘家洛购买风行汽车而向农行常熟支行申请的贷款77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后刘家洛(持卡人、借款人、抵押人)与农行常熟支行(贷款人)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农行常熟支行授予刘家洛分期资金77000元,用于刘家洛支付其购买风行汽车的款项,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手续费金额为8085元;刘家洛以其所购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另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科鑫担保公司(保证人)与农行常熟支行(贷款人、债权人)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持卡人(借款人)刘家洛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自愿为持卡人依主合同与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贷记卡分期资金,本金数额为77000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该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贷记卡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主合同项下分期业务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合同另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刘家洛未能履行依约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截至2016年1月8日科鑫担保公司共计为刘家洛代偿借款44626.12元,但刘家洛未能将上述代偿款归还科鑫担保公司,从而导致本案诉讼。另查明,刘家洛与周国芬华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科鑫担保公司提交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保证担保合同》、代偿明细、《科鑫担保公司代偿说明》、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保证担保合同》等合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科鑫担保公司为被告刘家洛向农行常熟支行代偿借款后,有权向被告刘家洛行使追偿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告科鑫担保公司现主张的代偿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刘家洛与被告周国芬系夫妻关系,故该两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刘家洛、周国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规,判决如下:被告刘家洛、周国芬共同归还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26.12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家洛、周国芬共同负担,该费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刘家洛、周国芬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xxxxxxx676。审判员 肖建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贝 宇本判决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