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浏阳市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94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远兴。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洪波。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29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官渡镇竹山居委会的厂房一幢(权证号码000315**),但该厂房已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了查封(首封),且本院也已于2015年7月6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工商、车辆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