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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王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30号原告李桂兰,女,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荆宝泽,局长。第三人王利海,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桂兰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兰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审判长 酒 源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振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