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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孔姣玲、候有敬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姣玲,候有敬,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40号原告:孔姣玲,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襄汾县。原告:候有敬,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襄汾县。被告:刘军,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系曲沃县星祺石膏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姣玲、候有敬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告刘军非曲沃县人,且经常居住地也非曲沃县,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被告刘军地址不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孔姣玲、候有敬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军的详细住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孔姣玲、候有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