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六盘水民大中医院与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民大中医院,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民大中医院,住所地六盘水钟山区康乐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焯,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科东二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谭小红,职务不详。上诉人六盘水民大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六盘水民大中医院上诉称,本案应当以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货物的地点、售后服务、支付部分货款的地点均是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货物销售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请六盘水民大中医院支付货款,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即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支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成都市睿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巳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