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张志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张志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459号原告:孙建国,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八里罕镇热水村*组。被告:张志慧,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八里罕镇热水村*组。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张志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建国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孙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晓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小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