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苍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苍运,刘思诺,王满红,王艳卿,闫新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刘苍运。申请执行人刘思诺。申请执行人王满红。申请执行人王艳卿。申请执行人闫新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刘苍运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裁定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