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4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董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董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董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董涛自2015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限的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5万元的逾期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三、驳回原告陈建国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国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