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显彬与陈光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彬,陈光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610号原告陈显彬,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光海,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陈显彬与被告陈光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显彬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