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执2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2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被执行人四川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四川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6226.4元,执行费58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670元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川A1***5小型轿车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黄鹏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