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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文家华、四川远能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家华,四川远能物流有限公司,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蒋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家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远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被执行人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金梅路以南、南航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被执行人蒋华荣,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文家华与四川远能物流有限公司、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蒋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有应退付的履约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应退付的履约保证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苟琼二0一七年七日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