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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吕启华与任有林、夏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启华,任有林,夏德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261号原告:吕启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任有林,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夏德秀,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任有林妻子。原告吕启华与被告任有林、夏德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吕启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启华以与任有林、夏德秀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任有林、夏德秀自愿负担(并已当庭给付吕启华)。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