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地址义县义州镇振兴街。负责人:张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