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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铜仁锦江支行、宋正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铜仁锦江支行,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4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铜仁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喜全,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铜新路1号。委托代理人付文,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正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侗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沿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铜仁锦江支行申请执行宋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宋正华返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铜仁锦江支行人民币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正华未有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宋正华已自动履行完毕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所明确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凤林审判员  覃智强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