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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王战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王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住所地在济源市五龙口镇北站。代表人刘向阳,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段延芬,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宣传室主任。被执行人王战军,男,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8月4日作出的418807-10020405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2016年8月4日作出的418807-10020405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4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罚款数额为200元,截至申请执行时,加处的罚款已超过200元,依法确定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2016年8月4日作出的418807-10020405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晋巧霞审判员  王利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