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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丹丹、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丹丹,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2691号被罚款人廖丹丹。被罚款人伊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廖丹丹、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廖丹丹、伊波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廖丹丹、伊波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4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