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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华新洪与肖长生、康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洪,肖长生,康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华新洪,男,194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长生,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康锋明,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新洪与被执行人肖长生、康锋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195号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