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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魏中长与孙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长,孙向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83号原告魏中长,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孙向政,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长与被告孙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长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长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