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魏中长与孙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长,孙向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83号原告魏中长,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孙向政,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长与被告孙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长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中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长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