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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徐火星与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火星,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88号原告:徐火星,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坨场南路与滨河西路交口,中惠熙元广场1栋-滨河路2472、1栋-216至1栋224。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证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火星诉被告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火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