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徐火星与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火星,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88号原告:徐火星,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坨场南路与滨河西路交口,中惠熙元广场1栋-滨河路2472、1栋-216至1栋224。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证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火星诉被告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火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