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陈东生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