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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立胜与缪昌建、马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胜,缪昌建,马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191号原告:张立胜,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昌建,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马琳青,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胜为与被告缪昌建、马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缪昌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6年7月13日起,10000元从2016年7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马琳青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立胜的委托代理人蔡旭燕、被告马琳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昌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13日、7月27日,被告缪昌建由被告马琳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向原告张立胜借款2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后,被告缪昌建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马琳青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12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昌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从2016年7月13日起,本金10000元从2016年7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马琳青负连带责任。被告马琳青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昌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缪昌建、马琳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晨田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