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海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东,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章炜钰,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海东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6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海东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订单的实际消费者是李海东。案涉旺旺号的注册人虽不是李海东本人,但案涉三笔订单的购买过程由李海东进行操作,钱是从李海东账户支出,案涉商品由李海东进行收货。(二)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缔结双方应为天猫公司和李海东。《天猫服务协议》关于“消费者保障责任及处理”的规定明确指出先行赔付的对象是通过天猫网络平台交易中的买家,而非旺旺号注册人。天猫平台“正品保障”是对购物的消费者作出,而不仅是注册人。综上,李海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海东依据“天猫规则”提起本案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要求天猫公司按照“正品保障”中承诺的“假一赔五”承担赔偿责任。天猫公司制定的“天猫规则”系天猫公司与注册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案涉三笔订单所涉帐户的注册人均非李海东,案涉三个账户的注册人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故原审认定李海东本人与天猫公司之间未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李海东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当。综上,李海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杨 席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百度搜索“”